干部素质提升年|财资小课·第33期 25号公告重磅落地,进项税抵扣变化!
近期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
发布时间: 2026-10-13
近期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),政策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。本次重磅新政落地,对增值税非应税交易相关进项抵扣规则予以清晰界定,为企业财资与税务实务处理划定明确口径。财资小课梳理政策核心内容,助力准确把握政策口径,做好涉税业务管控。
01什么是“非应税交易”?法条依据在哪里?
非应税交易:交易行为本身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,政策结果为【不征收增值税】。
法条来源:非应税交易的法律依据有两个层面: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第六条,列举不属于应税交易(非应税交易)的情形;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二条,新增一个全新概念: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。
认知误区:
(1)非应税交易:是对业务行为的定性,该行为本身不缴纳增值税;(2)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:属于进项税层面的特殊归类。
因此,并不是所有非应税交易的进项都不能抵扣!部分属于非应税交易的业务,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仍然允许正常抵扣。
02常用10类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情形!
总原则:正面清单中属于非应税交易,但不属于“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”,进项税额准予正常抵扣;负面清单中属于“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”,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,已经抵扣的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。
一、正面清单:6类情形可以抵扣
根据25号公告第一条,以下6种情形不属于“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”,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(1)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;
(2)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;
(3)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;
(4)无偿提供服务(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);
(5)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(不含有价证券);
(6)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,且与其销售货物、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。?
案例解析:
案例1:企业获得保险赔付
【业务场景】厂房投保后发生火灾,企业取得保险公司赔付100万元,该笔赔款属于非应税交易,不征收增值税。
【新规处理】根据25号公告第一条,该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。厂房购进货物、修缮服务等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,不需要做进项转出。
案例2:企业取得不挂钩财政补贴
【业务场景】新能源公司取得政府发放的研发专项补贴200万元,该补贴与企业销售车辆的收入、数量不直接挂钩。
【新规处理】归入正面清单,为获取该补贴发生的咨询费等相关支出,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。
案例3:集团无偿提供房产使用
【业务场景】集团公司将自有房产无偿给分子公司使用,按增值税法规定不再视同销售。
【新规处理】归入正面清单,房产维修、水电开支以及房产相关其他费用的进项税,均可正常抵扣。
二、负面清单:4类情形不得抵扣
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,以下4种情形属于“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”,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(1)销售货物、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;
(2)有偿转让股权(不含有价证券);
(3)持有股权(不含有价证券)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(含有价证券)取得的股息红利;
(4)货物期货交易(不含实物交割环节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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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资产重组: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规定
前文的正、负清单适用于一般性非应税交易。而资产重组业务适用独立的例外规则,不受正、负清单约束。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在2026年2月发布的第13号公告中明确:纳税人通过合并、分立、出售、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,同时符合特定条件的,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“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”,涉及的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,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。需要同时满足4项条件:
(1)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;
(2)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债权、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;
(3)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,且不以减少、免除、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、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;
(4)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,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。
补充规则:纳税人因实施资产重组被合并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,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,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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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 财税人员必须注意的5个要点
1.准确区分“非应税”与“免税”
“非应税交易”不在征税范围内(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第六条),而“免税交易”在征税范围内但给予免税优惠。两者性质不同,进项抵扣规则也不同,切勿混淆。
2.对照两份清单逐项判断
发生非应税交易时,首先对照25号公告的正面清单(6类可抵扣)和负面清单(4类不可抵扣),逐项判断进项税额能否抵扣。能抵扣的,按规定取得和保存相关凭证;不能抵扣的,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。
3.关注资产重组的特殊规则
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业务,涉及的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,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。进行资产重组时,务必对照第13号公告的四项条件逐一确认。
4.注意政策施行时间与追溯
25号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,但2026年1月1日起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,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。这意味着年初以来悬而未决的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问题,现在有了明确的处理依据。
5.关注后续配套政策
25号公告解决了一部分争议,但在进项分摊、跨期追溯等细节上仍有待细化。财税人员应持续关注后续配套政策,及时调整内部操作规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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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来源:“税课堂”节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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